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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因电子汽车衡未检定被质监局处罚

千龙网北京1月5日讯 近日,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因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电子汽车衡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被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顺)质监罚字〔2017〕8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投诉、咨询转办单(编号:20170328),举报人反映,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地磅测量不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017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苏静、郑丽丽对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电子汽车衡(型号SCS-150-QC,出厂编号2007023)现场提供不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阐明,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的上述电子汽车衡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送达了京(顺)质监罚告字〔2017〕8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8年1月2日,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承认其违法事实,表明无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罚款人民币400元。处罚日期为1月2日。